chiauloan.com.tw

本文法規與官方資料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1 日|資料更新:2026/10/01

房貸增貸可以貸多少,沒有一個固定答案。市場上最常見的估法是「原貸時的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可貸成數 − 目前房貸餘額」,但它算出來的是理論空間,不是銀行會核給你的金額;而且如果你的購屋貸款落在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的規範範圍內,這個算式在某些情況下根本不適用。
依中央銀行〈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以增貸或轉貸方式,提高貸款額度?〉問與答,受規範的借款人在撥款日起算 3 年內辦理增貸,只能就兩塊特定的金額辦理,不是直接拿成數上限去扣餘額。
所以,在你套進任何公式之前,先把這五件事確認清楚:
這篇只做一件事:把「可以貸多少」這個數字怎麼算,拆到你可以自己動手。至於增貸需要哪些文件、流程怎麼走、要跑幾趟,站內另有專文整理:房屋增貸條件、文件與流程。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先把那個流傳最廣的算式放出來:
這個算式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當成理論空間的估算,但有三個地方必須先講清楚,否則算出來的數字會害你誤判。
第一,它算的是上限,不是核貸金額。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十點寫得很直接: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也就是說,監理規定給的是天花板,銀行自己的授信政策可以、而且常常會更嚴。
第二,它用的「鑑價」常常被套錯。很多人直接拿實價登錄、房屋仲介網站的估價、或是鄰居上個月的成交價當成鑑價。依央行問與答,受規範貸款在計算成數上限時,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這通常是你當年買房、辦貸款時的那個數字,不是今天的市價。
第三,對部分借款人,這個算式在 3 年內是不適用的。這一點是本文的重點,下面會用整整幾個段落拆開講。
所以更安全的講法是:這個算式只能視為某些情境下的理論空間估算,不能當成「我可以拿到多少錢」的答案。

這三個詞在搜尋結果裡經常被混用,但它們是三條不同的路:
| 做法 | 在哪一家銀行 | 抵押權順位 | 原房貸怎麼處理 |
|---|---|---|---|
| 增貸 | 原來的貸款銀行 | 同一順位(通常為增額或追加設定) | 原貸繼續,金額往上加 |
| 轉增貸 | 換一家銀行 | 新銀行承接第一順位 | 原貸被代償結清,重新簽一筆 |
| 二胎(第二順位) | 可能是另一家銀行或民間 | 第二順位 | 原貸不動,另外再設一個順位 |
本文只處理第一種:在原來的銀行把貸款金額加上去,可增貸的空間怎麼算。
如果你想做的是「換銀行、同時把額度拉高」,那是轉貸的評估邏輯——能不能轉、成本多少、多久回本,站內有完整評估:房貸轉貸划算嗎?能不能轉、額度怎麼算。如果你想了解第二順位的做法與風險,可以看民間二胎的風險與管道。
這裡不做「哪一種比較好」或「哪一種比較便宜」的比較,因為答案取決於你的貸款條件、剩餘年限與銀行政策,不是可以一概而論的事。
依《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5 年 9 月 17 日修正、115 年 9 月 18 日生效)第四點第二款,銀行承作自然人的購屋貸款時,應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看你名下有沒有「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的擔保放款,並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有無房屋。查完之後,分成三種情形:
| 情形 | 貸款成數上限 | 寬限期 |
|---|---|---|
| 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 | 規定未就此設成數上限 | 不得有寬限期 |
| 已有一戶房貸者 | 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 不得有寬限期 |
| 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 | 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三成 | 不得有寬限期 |
另外兩類也要知道: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臺北市鑑價或買賣金額 7,000 萬元以上、新北市 6,000 萬元以上、其他國內地區 4,000 萬元以上)適用與公司法人相同的條件,上限三成、不得有寬限期;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同樣是三成、不得有寬限期。
以上成數與寬限期規定,出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115 年 9 月 18 日生效版本。條文全文可見中央銀行作業規定頁面。查證日期:2026/10/01。
為什麼要先分這一步?因為央行的增貸問與答,把借款人分成兩組來處理:
「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 1 戶購屋貸款後,於貸款存續期間,可以辦理增貸。」
「其餘借款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1)自撥款日起算之 3 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2)自撥款日起算滿 3 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請注意第二段的主詞:「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上表第一列(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只被限制寬限期、沒有被限制成數,所以它落在第一段,而不是第二段。
這一步不要自己下定論。你名下有幾戶房貸、名下有沒有房屋、你的房子算不算高價住宅,都是銀行依聯徵歸戶與財產查詢結果認定的。這篇文章和文中的估算器都不會、也不應該替你判定你屬於哪一類——它只能告訴你「不同類別算法不一樣,請先向原貸銀行確認你屬於哪一種」。
成數上限的來源與第二戶管制的完整背景,可參考站內的第二戶房貸成數整理;如果你是剛買完房就在考慮動用,剛買房增貸的時間點考量另有專文。
這是整篇文章最關鍵的一段。
對於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的購置住宅貸款,在撥款日起算 3 年內,央行問與答寫的不是「可以貸到成數上限」,而是「僅得就」兩塊金額辦理增貸:
換句話說,3 年內的可增貸空間,是這兩塊的加總,而不是「成數上限金額 − 目前餘額」。原文可見中央銀行這則問與答。
這兩個算式差多少?舉個例子就知道了。
假設一位已有一戶房貸的屋主,原貸 1,200 萬、30 年期,2024 年 6 月撥款,原貸時的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是 2,000 萬,目前房貸餘額 1,132 萬。
兩種算法,一個看起來有幾百萬,一個是零。
為什麼會差這麼多?因為市場算式是用「現在的餘額」去扣,而央行是用「原貸金額」去扣。你這兩年按表繳的房貸,在央行的規則裡並沒有變成可以再借出來的空間——會變成空間的,只有「超過本金平均攤還的部分」。
這件事其實在另一則央行問與答裡講得更白。〈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列舉了三種違反情形,第一種就是:
「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
也就是說,照約定攤還掉的本金再借回來,央行把它視為變相的寬限期。這正是為什麼 3 年內的規則只放行「超過本金平均攤還的部分」。
這一塊幾乎沒有人寫,但它是 3 年內增貸空間的主要來源,所以值得算清楚。
本金平均攤還和本息平均攤還是兩種不同的還款方式。本金平均攤還是把本金平均分到每一期,所以每期還的本金固定;本息平均攤還是把本金加利息合計後平均分攤,所以前期還的本金比較少、後期比較多。
央行在這裡設的是一條基準線:
你實際還掉的本金(=原貸金額 − 目前餘額)如果超過這條線,超過的部分才算是可增貸空間。
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結果:
如果你的房貸採本息平均攤還,而且一直按表繳、沒有額外提前還本,在貸款前期通常會出現實際已還本金低於「本金平均攤還基準」的情況,因此這一塊可增貸空間可能是 0。
用三組數字看一下:
| 情境 | 已還本金 | 本金平均攤還基準 | 差 |
|---|---|---|---|
| 1,200 萬/30 年/繳 28 期 | 67.64 萬 | 93.33 萬 | −25.69 萬 |
| 800 萬/30 年/繳 54 期 | 89.09 萬 | 120.00 萬 | −30.91 萬 |
| 600 萬/20 年/繳 67 期 | 141.90 萬 | 167.50 萬 | −25.60 萬 |
上表以本息平均攤還、利率 2.2% 推算正常攤還下的餘額,僅為示意。這三組都是負的,所以在撥款未滿 3 年、又沒有額外提前還本的情況下,這一塊的空間可能是 0。實際結果仍會因你的利率、年限、是否曾有寬限期與繳款情形而不同,請以貸款銀行的對帳單為準。
那什麼時候會是正的?當你曾經做過大額的提前還本。例如同樣是 1,200 萬/30 年/繳 28 期,如果中途多還了一筆,讓餘額降到 1,080 萬:
這 26.67 萬,才是央行問與答所說的那一塊。
第二塊的算式本身很單純:
注意是扣原貸金額,不是扣目前餘額。意思是:當年你如果沒有貸好貸滿,沒用到的那一截還留著。
舉例:原貸時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是 2,000 萬,若適用的成數上限是 70%,上限金額就是 1,400 萬。如果你當年只貸了 1,200 萬,差額就是 200 萬。如果你當年就貸到 1,400 萬,差額是 0。
但這裡有一個本文查不到官方答案的問題,必須誠實說明。
央行問與答寫的是「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這個「成數上限」,指的是你原貸撥款當時適用的成數上限,還是你現在辦理增貸時現行規定的成數上限?
本輪查證範圍包括:《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點到第十一點(含第十一點的過渡規定)、增貸問與答全文、兩則關於實施前已辦理貸款屆期續貸或轉貸的問與答,以及 2026 年 9 月 17 日的理監事會議決議新聞稿。這些官方文件都沒有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確回答:第十一點處理的是「115 年 9 月 18 日修正生效前已錄案尚未撥款」的新案件,不是既有已撥款貸款辦理增貸的情形;增貸問與答只定義了「計算基準」是哪個金額,沒有定義成數百分比的適用時點。
這一塊的成數上限該填幾成,請向你的原貸銀行確認。本文與文中的估算器都不會替你套用任何一個數字——成數上限是一個由你自己輸入的欄位。
撥款日起算滿 3 年之後,規則換成另一句:
「自撥款日起算滿 3 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這句話的結構是「增貸金額 + 原貸款餘額 ≦ 成數上限金額」,所以理論空間可以寫成:
這一段比 3 年內寬鬆,因為扣的是目前餘額而不是原貸金額——你這幾年攤還掉的本金,在這個算式裡就回到了空間裡。
不過有兩件事要一起放在心上。
第一,監理上限不等於銀行授信額度。這個數字是央行規定的天花板,銀行依自己的授信政策可以給得更少。規定第十點明文:內部規範較本規定嚴格者,依其內部規範辦理。
第二,央行同時把「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列為違反「不得有寬限期」的情形之一。前面引用過那則問與答。滿 3 年後的這條規則與那則問與答如何並存,官方沒有進一步說明。
即使你算得出空間,實際能不能動用、以什麼形式動用,仍須由承貸銀行依央行規定認定。請在送件前向原貸銀行問清楚,不要以算出來的數字當作可動用金額。
這是最多人算錯的一格。央行增貸問與答最後一句定義得很清楚:
「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拆成三件事:
所以,房價漲了,這個計算基準不會自動跟著漲。你在實價登錄查到的鄰居成交價、房仲網站的估價、網路上的行情表,都不是這裡的「鑑價」。銀行鑑價與成交價不同,也會影響資金缺口。
還有一條相關的規定要知道:《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九點第二項寫的是——
「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轉貸或展期,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
條文的文字是「轉貸或展期」。本文不把它擴張解釋成「增貸也一律不得重新鑑價」,但它足以說明一件事:想靠重新鑑價把金額拉上去,在監理規定裡是有限制的,不是銀行想不想幫你的問題。
2026 年 9 月 17 日,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調整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定,自 2026 年 9 月 18 日起實施。其中與一般自住屋主最相關的一項是:自然人第 2 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 6 成調整為 7 成,仍不得有寬限期;第 1 戶、第 3 戶以上與高價住宅維持不變。
來源:中央銀行 2026 年 9 月 17 日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5 年 9 月 18 日生效版本第四點第二款第 2 目。查證日期:2026/10/01。
那麼,原本按 6 成承作的人,現在是不是多出 1 成的增貸空間?
本文無法給你一個確定的答案,原因就是上一段說過的:央行問與答所稱的「成數上限」適用哪一個時點,官方資料沒有明確回答。
2026 年 9 月 18 日起,自然人第 2 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調整為 7 成。但既有貸款辦理增貸時,實際適用的成數上限與可增加空間,仍須依原貸條件、央行規定及承貸銀行確認,不能直接把「多出的 1 成」視為一定可增貸額度。
數學上把 2,000 萬 × 10% 算成 200 萬很容易,但那是推論,不是規則。這一篇不做這種推論,文中的估算器也不會自動幫你套 7 成——成數上限是由你自己填進去的欄位,而我們建議你填之前先打電話問原貸銀行。
把央行那一層算完,只是把天花板畫出來了。接下來這一整層,是銀行的授信評估,每一家都不一樣。
以下各項由各銀行依自身授信政策認定,沒有統一標準,也沒有「符合就會過」這回事:
關於銀行怎麼看整體還款能力,可以參考站內的負債比怎麼算。
資金用途這一項特別要提。央行增貸問與答明寫:
「上開增貸均不得有寬限期,且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而且後面還有一句: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改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另外,央行另一則問與答也明確回答: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規定第三點第三款同樣寫明,除該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你可能看過「房貸要繳滿 2 年才能辦增貸」「增貸總成數大概 8 到 8.5 成」這類說法。這些是市場上流傳的經驗談或行情,不是央行的規定——規定裡沒有「繳滿 2 年」這個門檻,而受規範的借款人成數上限是 7 成或 3 成,不是 8 成。各家銀行自己的受理條件不同,請向你的往來銀行確認。
央行問與答寫得很乾脆:「上開增貸均不得有寬限期」。另一則問與答也補上作法: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
白話說就是:增貸出來的那一筆,從第一期開始就要還本金,不能只繳利息。所以增貸之後,你的每月負擔會直接多一塊。用一個數字感受一下:
| 增貸金額 | 年限 | 利率(假設) | 每月增加 | 期間利息合計 |
|---|---|---|---|---|
| 100 萬 | 10 年 | 2.6% | 9,473 元 | 136,704 元 |
| 100 萬 | 20 年 | 2.6% | 5,348 元 | 283,491 元 |
| 142 萬 | 14 年 | 2.6% | 10,093 元 | 275,605 元 |
上表僅為示意,利率與年限皆為假設值,採本息平均攤還、無寬限期計算,實際以銀行核定條件為準。
同樣是 100 萬,年限拉長月付會變少,但期間付出的利息會變多。這跟轉貸拉長年限是同一個權衡,差別在於增貸沒有「用寬限期先撐一下」這個選項。
如果你真正想解決的是「現在的月付太重」,那增貸通常不是答案——增貸是讓月付變更重。月付壓力的處理方向,可以看房貸寬限期結束怎麼辦。
這個工具不會判斷你能不能增貸,也不會告訴你銀行會核多少。它做的事只有一件:依中央銀行現行規定與問與答的算法,把你的理論空間上限算出來,並列出這個數字接下來還會被什麼扣掉。
以下金額單位為萬元,期數以月計,所有數字均以公式重新計算。餘額為假設值,實際請以貸款銀行對帳單為準。
| 項目 | 數值 |
|---|---|
| 原貸金額 | 800 萬/30 年,2022 年 4 月撥款 |
| 已經過期數 | 54 期(已滿 3 年) |
| 目前餘額 | 711 萬 |
| 原貸時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 1,000 萬 |
| 與銀行確認的適用成數 | 80% |
依央行問與答,這一類「受本規定限制之第 1 戶購屋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可以辦理增貸,且規定並未對這一類訂定成數上限(只限制不得有寬限期)。所以這裡的 80% 不是央行的成數上限,而是你向銀行確認的成數。
這 89 萬是理論上限。銀行會不會給、給多少,仍要看上一節那一整層。
| 項目 | 情境 2A(按表繳款) | 情境 2B(曾大額提前還本) |
|---|---|---|
| 原貸金額 | 1,200 萬/30 年,2024 年 6 月撥款 | 同左 |
| 已經過期數 | 28 期(未滿 3 年) | 28 期 |
| 目前餘額 | 1,132 萬 | 1,080 萬 |
| 原貸時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 2,000 萬 | 2,000 萬 |
| 成數上限欄位(須向銀行確認) | 60% | 60% |
情境 2A:
情境 2B:
兩個人房子一樣、貸款一樣、繳了一樣久,差別只在有沒有多還過本金,3 年內的增貸空間就是 0 和 26.67 萬的差距。這就是央行那兩句話的實際效果。
如果把成數上限欄位改填 70%,差額那一塊會變成 200 萬,合計空間變成 226.67 萬。但這個 70% 能不能適用於既有貸款,本文查不到官方答案,請務必向原貸銀行確認後再填。
| 項目 | 數值 |
|---|---|
| 原貸金額 | 600 萬/20 年,2021 年 3 月撥款 |
| 已經過期數 | 67 期(已滿 3 年) |
| 目前餘額 | 458 萬 |
| 原貸時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 | 2,000 萬 |
| 成數上限 | 30% |
滿 3 年後適用「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成數上限」:
如果這 142 萬以 14 年、利率 2.6%(假設)辦理:每月增加 10,093 元;原本 458 萬/剩餘 14 年/利率 2.2%(假設)的月付約 31,700 元,增貸後兩筆合計約 41,793 元。
前面提過,央行另一則問與答把「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列為違反「不得有寬限期」的情形之一。情境三的 142 萬正好來自已償還的本金,所以算得出來不代表一定可以這樣辦,請向原貸銀行確認實際作法。
可以。增貸本來就是在原有房貸還沒結清的情況下,向原貸銀行申請把貸款金額往上加。但能加多少要分情況算:依中央銀行問與答,自然人受規範的第 1 戶購屋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可以辦理增貸;其餘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的購置住宅貸款,撥款 3 年內與滿 3 年後的算法不同。
央行的規定裡沒有「要繳滿幾年才能增貸」這種門檻。規定影響的是可以增貸多少: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的購置住宅貸款,自撥款日起算 3 年內只能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與「原貸金額未達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滿 3 年後則是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成數上限。至於銀行自己願不願意受理、要求繳款多久,各家條件不同,請向往來銀行確認。
不是。3 年是算法的分界,不是能不能辦的門檻。未滿 3 年同樣可以辦增貸,只是可增貸的金額受限於上面那兩塊;而自然人受規範的第 1 戶購屋貸款,依央行問與答於貸款存續期間就可以辦理增貸。
沒有單一答案。常見估法是「鑑價基準 × 成數上限 − 目前餘額」,但這只是理論空間上限;對受規範且撥款未滿 3 年的借款人,正確算法是「超過本金平均攤還的部分」加上「原貸金額未達成數上限的差額」。另外,監理上限不等於銀行會核的金額——規定第十點明定,銀行內部規範較本規定嚴格者,依其內部規範辦理。
最常見的三個原因:一是把「現在的市價」當成鑑價,但依央行問與答,計算基準原則上以原貸金融機構的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二是用「成數上限 − 目前餘額」去算,但受規範者在撥款 3 年內是扣原貸金額而不是餘額;三是把監理上限當成核貸金額,忽略銀行還會評估還款能力、信用、房屋條件與資金用途。
不一定。依央行問與答,受規範貸款計算成數上限的基準,原則上是原貸金融機構的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不是重新估出來的新價格。另外規定第九點第二項也明定,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轉貸或展期,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
不行。央行問與答明寫:「上開增貸均不得有寬限期。」另一則問與答也說明,金融機構辦理這類貸款,應就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所以增貸出來的金額從第一期就要開始還本金。
可以,但屬於「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的情形,要依撥款 3 年內或滿 3 年後的不同算法計算。依 115 年 9 月 18 日生效的現行規定,自然人已有一戶房貸者,購屋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且不得有寬限期。
不能直接這樣推論。2026 年 9 月 18 日起自然人第 2 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確實調整為 7 成,但既有貸款辦理增貸時實際適用的成數上限,官方資料並未明確說明是以原貸當時或現行規定為準。實際可增加的空間仍須依原貸條件、央行規定與承貸銀行確認。
通常需要。財力與還款能力的查核屬於銀行授信作業,各家要求的文件不同。另外央行問與答明定,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規範之不動產,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資金用途,所以用途說明與相關佐證通常也會被要求。申請文件與流程的細節,站內另有專文整理。
央行規定沒有限制次數,限制的是金額上限與計算方式。實際上能不能再辦一次,要看你當下的餘額、適用的成數上限與銀行的授信評估。每一次增貸都會讓月付增加,而且增貸不得有寬限期。
不一樣。增貸是在原來的銀行把貸款金額加上去;轉貸是把房貸換到另一家銀行,原貸會被代償結清。兩者的成本結構完全不同——轉貸要考慮提前清償違約金、代償與設定費用、是否划算與多久回本;增貸則主要是額度與月付的問題。如果你想做的是「換銀行同時提高額度」,站內有轉貸的完整評估文。
如果你想先確認自己的房貸條件、目前餘額與可運用空間,可以先整理資料,再進一步評估適合的資金安排。
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1 日
我們已收到您的資料。
專員將於 5~30 分鐘內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