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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大概已經查過了。有人說三年,有人說五年,有人說七年,也有人很肯定地說十年。
這些答案並不是互相矛盾——它們各自都對,只是講的不是同一種紀錄。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對不同類型的信用資料,訂了不同的揭露期限:有的 6 個月,有的 1 年,有的 5 年,最長的 10 年,還有一項是永久揭露。更關鍵的是,起算日也不一樣:有的從你清償的那一天算,有的從事情發生的那一天算,而有九種情形,是兩條時間線同時在跑,以先到期的那一條為準。
所以「信用瑕疵多久會消失」這個問題,沒辦法用一個數字回答。能回答的是:先確認你手上是哪一種紀錄、哪一個狀態、起算日是哪一天——這三件事確認後,多數紀錄就能找到適用的期限規則;但少數項目沒有固定屆滿日、缺少公開起算事件,或還需要個別契約中的日期,這些情況不能硬算。
這篇文章做三件事:把聯徵中心公開的 25 項揭露期限規則整理成一張可以對號入座的表;把最容易弄錯的「起算日」和「但最長不超過」講清楚;最後提供一個自我檢核工具,讓你輸入手上的日期,推算出依公開規則推算的預估揭露屆滿日。
先講清楚這篇文章不做什麼。它不預測你能不能貸到款,不給你任何分數門檻,也不會告訴你有什麼辦法讓紀錄提早消失。這些事情要嘛沒有官方答案,要嘛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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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討論「多久恢復」之前,有三件事必須先切開,否則後面怎麼算都會錯。網路上大部分的混亂,都來自把這三件事講成同一件事。
揭露期限是聯徵中心規範信用資料揭露多久的規則。多數項目可以依起算事件與期間推算時間點,但也有沒有固定年限、起算事件未公開,或需看個別契約內容的情形。
這是本篇的主題,也是三者之中公開規則最明確的一項;但不是每一種紀錄都能自行算出固定日期。
這是聯徵中心用統計方法,把揭露期限內的資料量化成一個分數,用來預測當事人未來一年能否履行還款義務。分數區間是 200 到 800 分。
評分和揭露期限是兩套東西。揭露期限告訴你「這筆資料還在不在報告上」,評分告訴你「把現有資料綜合起來,統計模型給出什麼結果」。一筆紀錄揭露屆滿,不等於分數就會回到某個水準——評分是由當下報告裡的所有資料共同決定的,而且評分模型的各項權重,聯徵中心並未公布。
這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不要承作、用什麼條件承作的決定。它由各機構自己的授信政策決定,不是聯徵中心決定的。
聯徵中心在信用報告上有一句話講得很直接:
「本報告僅供您參考,其所載信用資訊並非金融機構准駁金融交易之唯一依據。」
另一處還補了一句:
「本中心信用報告所示信用資料僅供當事人參考,不能等同或證明資料當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實際存在之所有金融負債(含保證)情形。當事人為任何決定時,請勿以本信用報告作為唯一依據。」
這兩句是官方自己寫的。意思是:信用報告是授信判斷的一項輸入,不是全部。
| 問題 | 屬於哪一件 | 有沒有公開答案 |
|---|---|---|
| 這筆紀錄什麼時候不再揭露? | 揭露期限 | 有,本篇可以逐項回答 |
| 屆滿之後我的分數會變成幾分? | 信用評分 | 沒有,權重未公布 |
| 屆滿之後我能不能貸到款? | 授信判斷 | 沒有,由各機構自行決定 |
本篇能給你的是第一欄。這不是推託,是因為後面兩欄沒有任何人能誠實地給出數字——包括聯徵中心自己。
想先看到自己的實際紀錄,可以參考我們整理的怎麼申請自己的信用報告。手上沒有報告的話,後面這張表只能當作知識,沒辦法對號入座。
以下整理自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頁面。官方頁面共列出 25 個項目;由於其中多項依「已清償/未清償」「一般/提前解除」等狀態而有不同期限,下表依狀態拆開呈現。
怎麼用這張表:先在「紀錄類型」找到你的那一列,再核對「狀態/條件」是否符合,然後看「起算日」——這一欄是最多人算錯的地方。
| 紀錄類型 | 狀態/條件 | 起算日(從哪一天算) | 一般揭露期限 | 最長上限 | 白話說明 |
|---|---|---|---|---|---|
|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授信) | 已清償,非呆帳 | 清償之日 | 3 年 | — | 單一期限 |
|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授信) | 呆帳、已清償 | 清償之日 | 3 年 | 轉銷之日起 5 年 | 雙軌,先到者為準 |
|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授信) | 呆帳、未清償 | 轉銷之日 | 5 年 | — | 沒清償就從轉銷日算 |
| 退票紀錄 | 未清償 | 退票日 | 3 年 | — | 不是通報日 |
| 退票紀錄 | 已清償並辦妥清償註記 | 辦妥註記之日 | 6 個月 | 退票日起 3 年 | 雙軌,清償太晚則以 3 年封頂 |
| 拒絕往來紀錄 | 一般 | 通報日 | 3 年 | — | — |
| 拒絕往來紀錄 | 提前解除 | 解除之日 | 6 個月 | — | 官方未另載上限 |
| 破產宣告紀錄/清算裁定註記 | — | 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 | 10 年 | — | 本表最長 |
| 更生註記 | — | 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 | 4 年 |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 10 年 | 雙軌,兩個起算日完全不同 |
| 信用卡停卡資料 | 一般停卡 | 停卡發生日 | 5 年 | — | — |
| 信用卡停卡資料 | 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未清償 | 停卡發生日 | 7 年 | — | 本表第二長 |
| 信用卡停卡資料 | 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已清償 | 清償日 | 6 個月 | 停卡發生日起 7 年 | 雙軌 |
| 信用卡催收及呆帳紀錄 | 已清償 | 清償之日 | 6 個月 | — | 不是 3 年,與授信那一列不同 |
| 信用卡催收及呆帳紀錄 | 呆帳、未清償 | 轉銷之日 | 5 年 | — | — |
| 信用卡繳款資料 | — | 繳款截止日 | 1 年 | — | 一般遲繳落在這一列 |
| 特約商店解約資料 | — | 解約發生日 | 5 年 | — | 一般消費者較少遇到 |
| 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 | — | 請款交易日 | 1 年 | — | 同上 |
|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 | 撤銷簽證核准/除名 | — | 永久揭露 | — | 本表唯一永久項 |
|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 | 其餘處分 | 處分或懲戒日 | 5 年 | — | — |
|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 | — | 事實發生日 | 5 年 | — | 概括條款 |
| 授信債權轉讓之逾期、催收紀錄 | 已清償 | 清償之日 | 3 年 | 債權移轉之日起 5 年 | 雙軌 |
| 授信債權轉讓之呆帳紀錄 | — | 清償之日 | 3 年 | 轉銷之日起 5 年 | 雙軌 |
| 已發生逾期、催收但尚未轉銷呆帳之轉賣債權 | — | 債權移轉之日 | 5 年 | — | 與上兩列不同 |
| 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 一般(未延長) | 通報日 | 2 年 | — | 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 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 經原通報機關延長 | 通報日 | 3 年 | — | 同上 |
| 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 提前解除(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 | — | 一經解除即不予揭露 | — | 沒有屆滿日的概念 |
| 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 提前解除(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保護處分) | 解除之日 | 1 年 | 通報日起 2 年 | 雙軌 |
| 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 — | 官方未載起算事件 | 5 年 | — | 起算日不明,無法自行推算 |
| 就學貸款資料(96 年 11 月起新增) | — | — | 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 — | 無固定屆滿日;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註銷 |
| 就學貸款資料(96 年 10 月前發生) | 逾期、催收、呆帳 | 清償之日 | 3 年 | 轉銷之日起 5 年 | 適用授信逾期催收呆帳的規則 |
| 前置協商不成立註記 | — | 結案日 | +6 個月 | — | — |
| 前置協商成立註記 | — | 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 | +1 年 | — | — |
| 前置協商毀諾未清償註記 | — | 毀諾日 | +3 年 | — | — |
| 前置協商毀諾後清償註記 | — | 全部債務清償日 | +1 年 | 毀諾日起 3 年 | 雙軌 |
| 個別協商成立註記 | — | 協商成立日 | 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 — | 無固定年限 |
| 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註記 | — | 毀諾/終止日 | +3 年 | 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 上限由契約決定,無法用公式推算 |
| 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註記 | — | 該筆債務清償日 | +1 年 | 該筆債務毀諾日起 3 年 | 雙軌 |
完整規則請見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原始頁面。本表依該頁於資料查證日的內容整理,規則若有調整,以官方公告為準。
從這張表可以直接讀出三件事:
同樣寫「3 年」,從不同的日子起算,結果天差地遠。
舉三組最常被混在一起的例子(以下皆為說明規則用的假設日期,不是任何真實案例):
| 情形 | 起算日 | 算法 | 預估屆滿日 |
|---|---|---|---|
| 授信逾期已清償,清償日 2024/03/01 | 清償日 | +3 年 | 約 2027/03/01 |
| 退票未清償,退票日 2024/03/01 | 退票日 | +3 年 | 約 2027/03/01 |
| 呆帳未清償,轉銷日 2024/03/01 | 轉銷日 | +5 年 | 約 2029/03/01 |
三件事都發生在同一天,期限卻從三年到五年不等,原因就是起算事件不同。
誤會一:退票是從「銀行通報那天」開始算。
官方規則寫的是自退票日起。通報是作業流程,不是起算事件。
誤會二:只要清償了,就一律從清償日重新起算。
這對一部分項目成立(授信逾期催收、信用卡催收呆帳、退票已辦妥註記、強制停卡已清償等),但對另一部分不成立。例如呆帳未清償者是從轉銷日起算;轉賣債權是從債權移轉日起算;警示帳戶是從通報日起算。清償與否會改變適用哪一列,而不是一律把起算日改成清償日。
信用卡催收及呆帳紀錄已清償的揭露期限是自清償之日起 6 個月;而授信的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已清償,是自清償之日起 3 年。
這兩列常常被寫成同一條。它們不是同一條,差距是 6 個月對 3 年。弄錯的話,對自己情況的判斷會整整差兩年半。
這是整份規則裡最容易被漏掉、也最值得花時間弄懂的機制。
有 9 種情形可以直接依公開規則比較兩條日期:一般揭露期限與最長上限同時存在,實際以較早到期者為準。官方條文的寫法是「自 A 日起揭露 X,但最長不超過自 B 日起 Y」。
另外,個別協商毀諾/終止也有上限,但上限是協議書約定的清償日,屬於個別契約內容,因此不列入這 9 種可直接計算的雙軌情形。
情境一:一般期限先到。
假設退票日 2025/06/01,清償並辦妥註記日 2026/01/10。
這時候「上限」那條規定其實沒有作用,因為一般期限先到了。
情境二:上限先到。
同樣是退票日 2025/06/01,但一直到 2028/04/01 才清償並辦妥註記。
這時候清償得太晚,6 個月那條還沒跑完,3 年的上限就已經到了。換句話說,再晚清償也不會讓揭露期限超過退票日起 3 年。
授信的呆帳紀錄已清償,規則是自清償之日起 3 年,但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 5 年。
注意:這兩個日期是不同的事件。「轉銷」是金融機構內部把債權列為呆帳的會計動作,「清償」是你把錢還掉。兩者可能相隔數年。如果你不知道轉銷日,就無法確定哪一條先到——這一點後面的工具也會如實反映,而不是幫你猜一個。
更生註記的兩個起算日距離通常更遠:
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間本身可能長達數年,所以這兩條線的競合在實務上很常見。想了解更生本身的條件與流程,可以參考我們的更生的條件與流程。
| 紀錄 | 一般期限 | 最長上限 |
|---|---|---|
| 授信呆帳(已清償) | 清償日 +3 年 | 轉銷日 +5 年 |
| 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 | 註記日 +6 個月 | 退票日 +3 年 |
| 更生註記 | 履行完畢日 +4 年 | 法院認可日 +10 年 |
| 強制停卡(已清償) | 清償日 +6 個月 | 停卡發生日 +7 年 |
| 授信債權轉讓之逾期催收(已清償) | 清償日 +3 年 | 債權移轉日 +5 年 |
| 授信債權轉讓之呆帳 | 清償日 +3 年 | 轉銷日 +5 年 |
| 警示帳戶提前解除(罰金等原因) | 解除日 +1 年 | 通報日 +2 年 |
| 前置協商毀諾後清償 | 清償日 +1 年 | 毀諾日 +3 年 |
| 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 | 該筆債務清償日 +1 年 | 該筆債務毀諾日 +3 年 |
個別協商毀諾/終止的上限為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屬個別契約內容,無法只靠公開規則推算。
信用卡停卡被寫成「5 年」是很常見的簡化,但官方規則實際上分成三種:
| 狀態 | 起算日 | 揭露期限 |
|---|---|---|
| 一般停卡 | 停卡發生日 | 5 年 |
| 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未清償 | 停卡發生日 | 7 年 |
| 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已清償 | 清償日 | 6 個月(最長不逾停卡發生日起 7 年) |
這三者的差距非常大:同樣是停卡,從 6 個月到 7 年都有可能。
「一般停卡」指的是非因款項未繳而停卡的情形;「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才是適用 7 年那一條的狀態。要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最直接的方式是看信用報告上該筆資料的註記,而不是憑印象判斷。
另外要注意的是,信用卡的催收及呆帳紀錄是獨立的一列,不等同於停卡資料。已清償者的揭露期限是自清償之日起 6 個月;呆帳未清償者則是自轉銷之日起 5 年。一張卡可能同時有停卡資料與催收呆帳紀錄,兩者各自計算。
這一節要處理的是全站搜尋量很高、但誤解也最集中的一題。
這裡面其實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必須分開看。
官方規則寫得很明確:
「被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查詢紀錄,為自查詢日期(不含查詢當日)起 1 年內之紀錄。」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整份規則裡唯一明文寫出「不含當日」的項目。其餘項目官方未特別說明是否含當日,所以本篇後面的工具一律以「約至某日」表述,不對日級的法律效果做主張。
這是另一套東西——它屬於評分演算法,不是揭露規則。官方對計次方式的說明是:
「僅將最近一年內每 30 天的新業務查詢皆視為同一筆信用需求,亦即只計算為 1 次查詢,當超過 30 天的新業務查詢,則將視為不同的信用需求,需再計為另 1 次查詢。」
請留意三個限定條件:
官方把金融機構的查詢理由分成數類:身分確認資料、原業務往來、新業務申請、公開資訊、其他/取得當事人同意、其他/依法令規定、原存款戶、新存款開戶。電子支付機構則分為身分確認資料、原業務往來、新業務申請三類。
也就是說,信用報告上出現一筆查詢紀錄,不等於那是一次貸款申請。
這個說法流傳很廣,但在聯徵中心的公開規則中並不存在。官方寫的是:查詢紀錄揭露 1 年;評分對新業務查詢採 30 天計次。沒有「三個月三次」這條規定,也沒有任何官方公布的次數門檻。
同樣地,一次查詢實際影響幾分,聯徵中心並未公布。官方只說明評分會考量「近期資金需求變化」這一類資料,查詢紀錄屬於其中。所以「查詢完全不影響分數」和「查一次扣幾分」這兩種說法,都沒有官方依據。
關於查詢次數在實務上的影響,可以參考我們的聯徵被查詢次數多了會怎樣。被查詢紀錄的完整欄位說明,可以看聯徵中心「被查詢紀錄」的官方頁面。
另外補一句常被問到的:當事人自己申請查閱信用報告,與金融機構查詢是不同的項目,在報告上分屬不同區塊。
這個說法對了一半。
官方規則對警示帳戶通報資料的揭露期限,分成四種情形:
| 情形 | 揭露期限 |
|---|---|
| 一般(未延長) | 自通報日起 2 年 |
| 經原通報機關延長 | 自通報日起 3 年 |
| 提前解除: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 | 一經解除,即不予揭露 |
| 提前解除: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保護處分 | 自解除日起 1 年,最長不逾通報日起 2 年 |
所以「兩年」是未經延長那一種情形的期限。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是 3 年;提前解除的兩組情形則完全是另外兩套規則,其中一組根本沒有「屆滿日」的概念——解除後就不予揭露。
此外,官方在這一項特別註明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要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關鍵在於是否經原通報機關延長,以及解除的原因屬於哪一組。這兩件事都不是能從外部推測的,必須看實際的通報與解除文件。警示帳戶本身的成因與處理,可以參考警示帳戶是怎麼回事。
債務協商的註記常被統稱為「協商紀錄」,但官方規則把它分成兩大類、共七種情形。
| 情形 | 起算日 | 揭露期限 |
|---|---|---|
| 不成立 | 結案日 | +6 個月 |
| 成立 | 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 | +1 年 |
| 毀諾未清償 | 毀諾日 | +3 年 |
| 毀諾後清償 | 全部債務清償日 | +1 年(最長不逾毀諾日起 3 年) |
| 情形 | 起算日 | 揭露期限 |
|---|---|---|
| 成立 | 協商成立日 | 揭露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
| 毀諾/終止 | 毀諾/終止日 | +3 年(上限為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
| 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 | 該筆債務清償日 | +1 年(最長不逾該筆債務毀諾日起 3 年) |
兩類的差別在於結構。前置協商成立後的註記有明確的「履約完成日 +1 年」;個別協商成立的註記則是揭露到履約完成或提前清償為止——也就是說,在你履約完成之前,它沒有屆滿日。
另外,個別協商毀諾/終止的上限是「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這是個別契約的內容,不是公開規則。任何工具都無法替你推算這個日期,只能提醒你去查自己的協議書。
債務被轉讓或轉賣時,註記也分三種:
| 情形 | 起算日 | 揭露期限 |
|---|---|---|
| 授信債權轉讓之逾期、催收紀錄(已清償) | 清償之日 | +3 年(最長不逾債權移轉日起 5 年) |
| 授信債權轉讓之呆帳紀錄 | 清償之日 | +3 年(最長不逾轉銷之日起 5 年) |
| 已發生逾期、催收但尚未轉銷呆帳之轉賣債權 | 債權移轉之日 | +5 年 |
第三種的起算日是債權移轉日,而且沒有清償與否的分支——這一點和前兩種不同。關於代償之後原本的紀錄會怎麼處理,可以參考代償後原本的紀錄會怎麼處理;如果你正在考慮債務整合,債務整合會不會影響信用有更完整的說明。
個人信用評分是另一套制度,和揭露期限分開運作。
官方的定義是:運用統計分析方法,將揭露期限內的信用資料量化,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一年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
注意「預測未來一年」這個設定。它不是對過去行為的評價分數,而是一個風險預測值。
| 結果 | 說明 |
|---|---|
| 「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 有七種可能原因,詳見下一節 |
| 「200 分」 | 這是固定評分,不是算出來的分數 |
| 「XXX 分」 | 實際評分,並同時提供百分位區間 |
200 分不是「最低分」的意思,它是一個固定評分:
依官方說明,在揭露期間內有「授信帳戶被任一金融機構列為逾期、催收或呆帳紀錄;或信用卡任一正卡出現強制停卡、催收、呆帳紀錄;或支存帳戶出現任一票據拒絕往來紀錄」,但仍有正常授信帳戶或有效信用卡正卡者,會給予固定評分 200 分。
那個「但仍有正常授信帳戶或有效信用卡正卡」的限定非常重要——它正是 200 分和「暫時無法評分」第四種原因的分界線。有不良紀錄且沒有正常交易的,不會得到 200 分,而是落入「暫時無法評分」。
官方列出四類資料:
但各項的權重,聯徵中心並未公布。任何「繳款佔百分之幾、負債佔百分之幾」的拆解,都不是官方資訊。
實際評分會附上百分位區間,例如你的分數落在某個百分位,代表高於約多少比例的人。百分位每季更新一次。
另外,評分未達一定門檻者,官方會依序說明造成分數較低的主要原因,最多四項。
評分的完整判讀方式,可以參考聯徵中心「個人信用評分判讀」的官方說明。
這一點官方講得很明白:
「無法評分並不一定代表其信用不良。」
官方列出七種會造成「此次暫時無法評分」的原因:
| # | 原因 | 說明 |
|---|---|---|
| 1 | 信用資料不足 | 授信歷史少於 3 期、授信餘額未達一定標準、信用卡持卡未滿 3 個月或應繳金額皆為 0 |
| 2 | 不適合取得信用 | 受監護宣告者 |
| 3 | 信用資料有爭議 | 當事人請求註記,資料或紀錄處於爭議中或訴訟中 |
| 4 | 揭露期間有信用不良紀錄且無正常交易 | 授信逾期/催收/呆帳、信用卡強制停卡/催收/呆帳、票據拒絕往來 |
| 5 | 已完成債務協商註記 | 協商期間資料報送方式特殊,無法反映一般信用風險 |
| 6 | 消債條例適用 | 有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相關註記 |
| 7 | 近 1 年內僅有學生貸款 | 政府專案貸款性質特殊 |
第一種是最常見的——剛開始使用金融服務、或很少往來的人,往往就是因為資料量不足而無法評分。這跟信用好壞無關,只是還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做統計預測。
第四種則是和前一節的 200 分對照著看最清楚:有不良紀錄、但還有正常交易 → 固定 200 分;有不良紀錄、且沒有正常交易 → 暫時無法評分。
這一節刻意保留,因為市面上大量內容是在這幾個空白處編出來的。
| 問題 | 官方狀態 | 本篇的處理 |
|---|---|---|
| 各評分因子的權重百分比 | 未公布 | 只寫四類考量資料,不給任何百分比 |
| 幾分才貸得到款的門檻 | 未公布 | 不給門檻;判讀改看百分位 |
| 查詢一次實際扣幾分 | 未公布 | 只寫 30 天計次規則 |
| 大部分項目的起算日是否含當日 | 官方僅在「被查詢紀錄」明示「不含查詢當日」,其餘未說明 | 工具一律輸出「約至某日」 |
| 揭露屆滿後,金融機構內部是否仍留存紀錄 | 聯徵中心只規範自身資料庫,各機構內部留存情形未公開 | 明寫「屆滿只代表聯徵中心不再揭露」 |
| 「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的起算事件 | 官方只寫「揭露期限為 5 年」,未載起算日 | 工具對該項不輸出屆滿日 |
| 個別協商毀諾/終止的上限日 | 屬「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是個別契約內容 | 工具不推算,提示查協議書 |
我們把這些空白明確標出來,而不是補一個聽起來合理的數字。沒有出處的數字,對你做判斷沒有幫助。
看完規則之後,最實際的問題是:我這一筆,大概會揭露到什麼時候?
下面這個工具可以幫你推算。它做的事情很單純:
它會做的事:
它不會做的事:
所有輸入的日期只在你的瀏覽器中計算,不會傳送到任何地方。
工具算出來的是依公開規則推算的預估屆滿日,不是官方的正式通知。它也不是某種「信用從這天開始恢復」的日期——這個理解本身就不成立,原因下一節會說明。
實際的揭露狀態,以你的信用報告上顯示的內容為準。如果工具算出來的日期和報告上的狀態對不起來,以報告為準,並向聯徵中心確認。
這一節可能是整篇最重要的部分。
揭露期限屆滿,代表的是聯徵中心不再於信用報告中呈現該筆紀錄。它不是一個狀態切換開關。
具體來說,它不等於以下任何一件事:
第一點前面已經解釋過:評分是由當下報告中的所有資料共同決定的,而權重未公布。第二點的原因是,聯徵中心規範的是自己的資料庫,各金融機構內部的留存情形並未公開。第三點和第四點則回到本文開頭講的第三件事——授信判斷由各機構自行決定,而信用報告依官方自己的說明,並非准駁的唯一依據。
這點值得單獨講。信用報告上乾淨,可能代表你從未發生過不良紀錄,也可能代表你根本沒有足夠的往來資料——後者在評分上對應的是「信用資料不足,暫時無法評分」。
兩種情況在報告上看起來都很「乾淨」,但對金融機構來說是不同的訊息。
本文整理的是規則。要套用到自己身上,必須知道:是哪一種紀錄、哪一個狀態、起算日是哪一天。這三件事只有信用報告上有。
憑記憶推算是很容易出錯的——尤其是「轉銷日」「債權移轉日」「停卡發生日」這幾個,當事人通常不會記得,甚至當時並未被明確告知。
如果你目前正在處理多筆債務,想了解不同處理方式對信用紀錄的影響,可以參考債務整合完整指南。
最後提醒一次:市面上有宣稱可以「消除」「處理掉」聯徵紀錄的服務。揭露期限是由聯徵中心的公開規則決定的,依規則運作。不要把個人資料交給任何宣稱可以讓紀錄提早消失的對象。
沒有單一答案。依紀錄種類與狀態不同,揭露期限從 6 個月到 10 年都有,另有一項永久揭露,以及數項沒有固定屆滿日。例如授信逾期催收已清償是自清償之日起 3 年,破產宣告或清算裁定註記則是 10 年。要知道自己的情況,必須先確認是哪一種紀錄、哪一個狀態。
「聯徵紀錄」不是單一類別。聯徵中心的揭露期限規則涵蓋 25 個項目,各有不同的期限與起算日。本文的總表可以對號入座。
授信的呆帳紀錄已清償者,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3 年,但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 5 年,兩條以先到期者為準。未清償者則是自轉銷之日起 5 年。信用卡的呆帳紀錄是另一列: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 5 年,已清償者(催收及呆帳)自清償之日起 6 個月。
未清償者,自退票日起揭露 3 年(不是從通報日起算)。已清償並辦妥清償註記者,自註記之日起 6 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退票日起 3 年。
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且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 7 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 6 個月,最長不逾停卡發生日起 7 年。至於非因款項未繳的一般停卡,是自停卡發生日起 5 年。要注意「恢復」在這裡指的是揭露期限屆滿,是否能再申辦信用卡由各發卡機構決定。
聯徵中心未公布單次查詢對分數的影響幅度。官方公布的是計次方式:最近一年內每 30 天的新業務查詢視為同一筆信用需求,只計算為 1 次查詢,超過 30 天才計為另 1 次。查詢紀錄屬於評分考量的「近期資金需求變化」這一類資料。
自查詢日期(不含查詢當日)起 1 年內。這是整份規則中唯一明文寫出「不含當日」的項目。
當事人本人申請查閱信用報告,與金融機構的查詢在報告上屬於不同項目。本文第六節整理的 30 天計次規則,官方的表述限定在「新業務查詢」。
「兩年」指的是未經延長的情形:自通報日起揭露 2 年。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為 3 年。另有兩種提前解除情形:一組是一經解除即不予揭露,另一組是自解除日起 1 年、最長不逾通報日起 2 年。本項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要先分清楚是前置協商還是個別協商。前置協商有四種情形:不成立為結案日加 6 個月、成立為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 1 年、毀諾未清償為毀諾日加 3 年、毀諾後清償為清償日加 1 年(最長不逾毀諾日起 3 年)。個別協商有三種,其中成立者是揭露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沒有固定年限。
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 4 年,但最長不超過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 10 年,以先到期者為準。這兩個起算日是不同的事件,中間可能相隔數年。
不是。聯徵中心明文表示「無法評分並不一定代表其信用不良」,並列出七種會造成「暫時無法評分」的原因,其中最常見的是信用資料不足——例如授信歷史少於 3 期、信用卡持卡未滿 3 個月等。
200 分是固定評分,不是算出來的最低分。依官方說明,它適用於揭露期間內有不良紀錄、但仍有正常授信帳戶或有效信用卡正卡的情形。實際評分的區間是 200 到 800 分。若有不良紀錄且沒有正常交易,結果不是 200 分,而是「暫時無法評分」。
聯徵中心未公布任何分數門檻,各金融機構的授信標準也屬於內部政策,並未公開。官方提供的判讀方式是看百分位區間(每季更新一次),而不是對照某個及格線。此外,信用報告上載明「其所載信用資訊並非金融機構准駁金融交易之唯一依據」。
這篇文章整理的是規則,但規則要套用在你身上,需要三個只有信用報告上才有的資訊:紀錄類型、目前狀態、起算日。沒有這三項,上面的表格只能當作知識。申請方式可以參考怎麼申請自己的信用報告。
如果你已經拿到報告,但不確定自己的情況該怎麼判讀,或者正在評估債務整合、轉貸等處理方式,歡迎與喬貸聯繫。我們不會跟你保證任何結果——因為沒有人能保證——但可以協助你把手上的資料整理清楚,看懂自己實際的位置。
資料查證日:2026/10/07。本文所整理之揭露期限規則,依上述官方頁面於查證日之內容。規則若有調整,以聯合徵信中心公告為準。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或財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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